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世界机械网
欢迎来到世界机械网, 用户名: 密 码: 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展会 企业 国际 科技 政策 外贸 资料 报关 退税 业内消息
政策法规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世界机械网】 时间:2011-12-09 来源:本站整理 【收藏本页


  
  一、 总则
  
  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电线电缆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电线电缆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线电缆产品包括铝绞线(含钢芯铝绞线)、漆包圆铜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塑料绝缘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
  
  电线电缆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型号)共分为十六个申证单元。
  
  二、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电线电缆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机械工业局机械工业质量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该产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联系方法请会员企业致电中汇电缆营销协作网查询)。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申报、审查、监督以及查处无证产品的组织工作。
  
  4、各省市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助技术监督部门作好企业申报和审查工作。
  
  5、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测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企业取得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企业申证的电线电缆产品;
  
  2、申证企业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
  
  3、企业应具有电线电缆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详见附件3)、工艺流程图、工艺规程、工艺卡片、检验规范、工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设备(详见附件3)。
  
  5、按《机械工业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详见附件4,另发)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必须达到考核办法规定的合格分数线(380分)以上,其中第一项第2、4、5、6条以及第二项、第三项必须达到其标准分的80%的要求。
  
  四、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审批程序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电线电缆产品的企业均有权申请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
  
  2、凡持有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第119项规定,制止重复建设电力电线电缆制造项目(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3、电线电缆审查部应及时对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宣贯本实施细则;再由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证企业组织宣贯本实施细则。申请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
  
  4、凡具备本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报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5、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组织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由审查组及时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
  
  7、对于因故不能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市,可以商请电线电缆审查部协助审查。
  
  8、各省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认真做好电线电缆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作到科学、公正、准确、合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电线电缆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应按照各省市的审查情况和企业数量及其分布情况,按3%-5%的比例对各省市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当地审查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者,原审查结论全部无效,由电线电缆审查部重新组织审查(费用由当地支付,并不得重复收费)。上述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核实后,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9、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抽取检验样品并封样。电线电缆产品的抽样、封样应按附件五的规定进行,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抽样单位、检测单位、申证企业各一份)。
  
  10、被审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检验样品送达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一份),有关省市技术监督部门二份)。
  
  11、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测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审查报告、检验报告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在信封上注明电线电缆换证材料),再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电线电缆审查部审核。
  
  电线电缆审查部应对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的争议事项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处理。
  
  1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程序是:由电线电缆审查部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证书并分发给各省市技术监督局,再由省市技术监督局转发有关企业。
  
  14、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组或检测单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整顿,并对库存产品重作出厂检验。在整顿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1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并且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
  
  五、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线电缆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2、取得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本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及其有效期。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XK06-138××××
  
  企业证书编号
  
  电线电缆编号
  
  机械行业编号
  
  许可证标记
  
  3、凡已取得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①申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而擅自投产;
  
  ②经查实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③企业在申证过程中,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测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
  
  ④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
  
  ⑤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作用。
  
  4、企业更名、迁址,应在3个月内报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备案,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换证。对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对其生产条件审查后,再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换证。
  
  5、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6、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收费办法
  
  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182号文件规定,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产品质量检测费和公告费。
  
  3、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4、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向检测单位交付。
  
  5、公告费:每个申请单元400元。
  
  6、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7、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8、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1、本文系网友投稿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
最新资讯: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世界机械网 Copyright 2012-2024 sjbl.cc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鲁ICP备14026224号 联系客服 Email:16933431@qq.com 投递稿件和展会合作联系客服QQ:16933431 展会群
本站由:蓬莱启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独家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