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和经销商作为排放标准实施责任主体,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做好标准切换。2022年12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国四标准。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560 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柴油机。企业应在标准实施前尽快完成国三库存清理和国四产线切换,防止国三机械以二手机械继续销售流入市场。二是做好信息公开。在机械出厂或入境前公开机型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上传机械单机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机械达到国四排放标准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在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时,也应符合国四标准。
为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下发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以下简称“国四”)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中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2022年12月1日(含)之后生产销售(合格证或销售发票为2022年12月1日之后)的不符合“国四”排放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2年12月1日(不含)之前生产销售(合格证和销售发票均为2022年12月1日之前)的“国三”排放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2022年12月1日之后可以继续办理注册登记。
来源: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作者: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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