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南京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复工复产、关闭退出期间的“规范性安全动作”。
目前,南京市停产停业化工企业共有24家。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和关闭退出期间,常常会出现人员调整,危险物料长期存储、不及时处置,以及部分仪表设备、装置维护保养不及时等问题,安全风险比较高,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首先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装置、设备、罐区、仓库等维护、看护工作。停产停业期间,除消防、应急、照明、技术防范措施以及冷却、保温等必需的用电以外,其余动力电源一律切断。
危险化学品企业“暂别江湖”或“退群”后,物料应该如何处置?《办法》规定:自行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明确需超180天以上的企业,要在180天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自行或被责令停产停业目前已超过180天的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对确定无法调剂至其他单位继续使用,且经过安全稳定化预处理的各种弃用危险化学品等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具有自燃性、自反应性、自聚性、自发热性、爆炸危险性等物性的物料要在停产停业起30天内及时处理、处置,不得储存。
南京市对停产、停业及关闭退出后未清空装置、储罐、仓库内物料的企业,将纳入多部门联合重点监管检查名单。被责令停产、停业超过一年的企业,经相关部门现场确认,仍达不到安全、环保、消防等规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全部列入关闭退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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