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制 -世界机械网
欢迎来到
世界机械网
, 用户名:
密 码:
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展会
企业
国际
科技
政策
外贸
资料
报关
退税
业内消息
政策法规
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制
【世界机械网】 时间:2011-12-09 来源:本站整理 【
收藏本页
】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1999年6月20日起,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生产企业”)实施登记。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在办理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海关审核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有关企业编码。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同时从事加工生产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编码)即为加工生产企业编码,无需再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登记海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人人网
QQ好友
复制网址
免责声明:
1、本文系网友投稿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
最新资讯: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世界机械网 Copyright 2012-2024
sjbl.cc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
鲁ICP备14026224号
联系客服 Email:16933431@qq.com
投递稿件和展会合作联系客服QQ:16933431
展会群
本站由:蓬莱启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独家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