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19〕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外环线(含)以内区域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二)外环线以外区域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四、管理要求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相关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落实《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5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本市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环保管理的薄弱环节。据调查,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约10万台,排放等级较低的国0和国1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占到了40%以上,排放超标率也高达30%以上。因此,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成为了本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二、具体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关于实施时间和区域:
(1)外环线(含)以内区域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I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
(2)外环线以外区域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I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4、关于管理要求: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申请张贴识别标志,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禁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通告》规定。
5、关于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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