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市环保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过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的方式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现将有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是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不能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二、什么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范围?
济南绕城高速公路以内(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闭合圈)及长清区建成区范围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明确,“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重点区域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
(三)生态环境部等12部委局,六省市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发〔2018〕100号)“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
(四)《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要求,“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
(五)《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8〕217号),“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各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
(七)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发〔2018〕100号)、《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8〕217号)要求,济南市作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山东省7个传输通道城市之一,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工作。
六、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目的意义?
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大,尤其是老旧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较高,流动性大,监管主体不明晰,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据测算,2017年非道路移动源对我市PM10的分担率为9.4%,PM2.5分担率为13.0%。非道路移动源NOX排放量为14137吨,占全市排放量的20.3%,其中又以工程机械NOX排放量占比最高,达到15.7%。工程机械单机排放系数较高,且主要作业于建成区内各建筑工地,对市区NOX贡献显著。由此,非道路移动机械日益成为影响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来源。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是降低其使用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通过采取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加快老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更新、维修整治、新能源应用,对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积极意义及作用。
七、其他省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有关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工作部署,2019年底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均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或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目前,北京、重庆、深圳、南京、成都、郑州、太原、开封、唐山、苏州等地及我省聊城、淄博市相继划定并公布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与各地执行政策措施相比,我市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范围、禁用类型、管理要求、监管措施等较为合理,体现了“因地制宜、宽严相济”监管原则,一方面综合考虑我市国二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居多的现状,为避免影响到工程施工、企业生产、居民生活等,我市参照深圳等地,采取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方式,由先禁止“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再禁止超规定限值排放和国二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为避免影响到粮食耕收,提出在“三秋”“三夏”农忙时段,农业机械可不受禁用政策影响。
对超规定限值排放和国二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时限,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发布实施。
另一方面从根本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目的出发,参照北京、聊城等地做法,将“冒黑烟”、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列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禁止其在规定区域范围内使用。今后,环保部门将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从而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八、工作原则有哪些?
(一)“严格管控、科学决策”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等规定,通过低排控制区划定,禁止进口、销售超过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测、促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治、提前报废等措施,多措并举、统筹施策,推进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监管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正规化。
(二)“统筹兼顾、逐步加严”原则。统筹考虑非道路移动机械现状、城市发展、生产成本、市场需求等有关情况,避免“一刀切”,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逐步加强管控,充分体现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管理的决心,同时兼顾考量了机械设备所有人、使用人的实际需求。
(三)“管治并举、注重实效”原则。充分考虑到部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特别是大型工程施工机械的价值较高,且多为个人所有,随着我市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后,一些大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无法进入管控区域施工作业,进而影响了此类车主的生活收入。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下一步,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关于促使高排放非道路提前报废更新等工作方案,多措并举,促使老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更新及维修整治。
(四)“分类管理、服务大局”原则。充分考虑应急抢险及农业生产等特殊情况,明确提出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阶段的农业机械可不受禁用规定影响。
九、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哪些?
市环保局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政策措施,会同市经信、市城乡建设、市城乡交通运输、市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治理改造、提前报废更新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人防办、市城市更新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职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整治、提前报废和发动机新能源化推广应用等工作。
市商务局协调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做好对销售经环保部门鉴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哪些标准限值属超标排放?
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的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和林格曼黑度级数不应超过附表规定的限值。
附表:
排气烟度限值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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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净功率(Pmax)
(kW)
|
光吸收系数(m-1)
|
林格曼黑度级数
|
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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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19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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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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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Pmax<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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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37≤Pmax≤560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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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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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19
|
2.00
|
1
|
19≤Pmax<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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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不能有可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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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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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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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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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ax≥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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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1(不能有可见烟)
|
Pmax<37
|
0.80
|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附表中的Ⅰ类限值。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附表中的Ⅱ类限值。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附表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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