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重要来源。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同时,相关监管职责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将基本健全。
近年来山东省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日趋规范,但管理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意见》对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需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备案等相关责任。
此外,山东省还将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使用情况将作为各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且逾期不改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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