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市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已于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据悉,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其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另悉,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东京大道以南、工农路以西、华夏大道以北、九大街以东的区域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祥符区和通许县、杞县、尉氏县自行划定禁用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处理,并移交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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