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6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正确使用关微及其图案。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之关徽。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 (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海关院校; (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 关徽应当端正地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 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 第六条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 (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 (二)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 (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配饰; (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 (五)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图片、名片、礼品等; (六)以海关的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海关总署认为可以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 关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识; (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海关在公务活动中制作的礼品除外)及其它非海关用品;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海关总署规定不得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经海关总署决定或批准,海关可使用关徽图案与其它图案组合而成的徽记、标志或图案。 第九条 关徽及其图案由海关指定的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规定的标准制作。 第十条 海关对关徽的使用有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检查。 海关或海关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使用关徽及其图案的,由上级海关或本级海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本规定所称之海关关徽的,由该单位所在地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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