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海关总署通知,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以下简称《总册》)的管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现就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 (以下简称《分册》)问题公告如下:
一、 加工贸易企业众多口岸出口《总册》项下保税货物,或因深加工结转报关的困难时, 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分册》。
二、 申请《分册》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已持的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 《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三、 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 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一式二份); 2、 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 海关核发的《总册》; 4、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分册 1、《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 2、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的效期之内; 3、分册只能的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 4、 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 5、 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一致; 6、 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总册备案姨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一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 7、 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关关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中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 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
四、《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并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后,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
五、《分册》只能由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中岸办理保税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中岸办理保税货物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六、 业使用《分册》在异地中岸报关,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分册》号。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号。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仅限在本地报关,报关时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七、《分册》执行完毕或《分册》有效期到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分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向海关报核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总册》和所有《分册》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资料。
八、《分册》遗失,企业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因《分册》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负责。对报失的《分册》,经主管海关核实后,未进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领新的《分册》,但原《分册》底帐应做相应的变更。
九、企业利用《分册》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等的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本公告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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