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计划的通知》(财税字[2000]40号),海关近日发出通知,规定在上述计划内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仍按《海关总署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8]349号)办理。
通知中明确,进口单位进口上述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无论是否持有《审批表》,海关均根据归类原则进行归类,并按所归税号适用范围的关税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凡根据《审批表》出具了《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方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的适用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具体日期的实施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本通知下达前报关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海关按本通知规定复核,凡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品种,按照署税[1998]349号文件办理,已征保证金准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