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吉利集团成功注册“陸虎”商标,引发汽车品牌Land Rover所属的英国路华公司不满,后者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要求撤销,昨日一中院一审予以支持。 路虎、陆虎与陸虎 知名越野车品牌LAND ROVER,近些年来更多地被翻译为“路虎”。 但根据本案此前开庭时路华公司方面的解释,陆地之虎的“陆虎”更能体现越野车的性能,也是“LAND”的意译,早在1996年他们就曾以“陆虎”作为“landrover”的中文翻译商标作过品牌宣传。 然而,1999年11月10日,吉利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拿到了经过艺术设计的中文“陸虎”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摩托车,陆地车辆发动机,小汽车,汽车车身,运货车”等。 这一繁体的商标,引发了路华公司的忧虑,路华公司2004年4月26日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吉利公司被指恶意抢注 对此,商评委做出裁定,认为在该争议商标 “陸虎”申请注册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路华公司主动在中国市场宣传、使用该商标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此后,路华公司将商评委诉至一中院,昨日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英文“LAND ROVER”越野车在中国被呼叫为“陆虎”,且已被中国相关公众所熟悉,因此判定撤销商评委此前裁定,判决商评委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裁定,对“陸虎”商标进行核准。 审判长饶亚东表示,吉利公司作为汽车生产企业,理应知晓中文“陆虎”与“LAND ROVER”的对应关系以及业内知名度,但其仍然将中文“陆虎”申请注册在汽车等商品上,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不符合《商标法》中的规定。 按法律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路华公司可在30日内、被告商评委和吉利集团可在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昨日宣判,各方都未明确表态。 41篇媒体报道成定案关键 本案中原告路华公司在举证时曾罗列了大量媒体报道,最终判决中引述了其中的41篇报道,成为了定案的关键。 本案审判长饶亚东在庭后称,由于原告提交的媒体报道有一些是发表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后,因此予以剔除,最终选择了41份来自专业汽车报刊或杂志报道,双方就此质证。 上述41篇文章中均包含中文“陆虎”,法院认为,从“LAND ROVER”品牌的原权利人宝马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专访中看出,宝马公司认可中文“陆虎”对其“LAND ROVER”越野车汽车商品进行指代,也能证明这些情形都发生在吉利注册争议商标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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